公告事項

110學年度第2學期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11年2月14日府教學特字第1110036304號函及「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111年3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該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該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申請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
四、申請程序:(一)由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件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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