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花蓮縣政府「110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2月16日府教學字第1110032160號函辦理。
二、申請表件及證件請由肄業學校初審、核章後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編造,且各項成績均符合者),逕寄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通知補正,即喪失申請資格。
三、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概不發還;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
四、核發要點及申請表可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首頁(http://www.hlc.edu.tw)最新消息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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