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花蓮縣政府「109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19日府教學字第1100033234號函辦理。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下載檔案:

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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