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公告受理

一、培育對象: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二)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二、

(一)符合培育條件之申請者中,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者優先錄取。
(二)特殊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國中、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助情況並檢附 financial aids 或scholarship、fellowship 等相關證明。

三、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一)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二)國內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特殊才能組音樂領域中家境清寒之學生,如有購置樂器需求,可於申請時提出購置計畫,由本會專案審查,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三)國外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肆拾萬元。

四、申請條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務
看法、如何運用本獎助學金等)。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除歷年成績單正本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影本及最具代表性之作品或演出、表現(靜態提供照片、圖稿等;動態則提供個人演出、作品、比賽或專長活動項目之動態紀錄影片)。

(七)足以證明家境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九)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五、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或者提供作品並非本人演出或創作作品,將取消其資格,且限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六、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 (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本會可視培育學生情形,按月或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本獎助學金。

下載檔案:

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申請書.pdf

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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