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一、注意要點: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章第17條規定:「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不得重覆報名,若重覆報名,不得參加測試或成績不予採計,並不予退費《工、商業類丙(單一)級專案技能檢定視為同一梯次》。
  • 報檢人須親自填寫報名表,字跡力求端正、清晰;英文姓名請以大寫書寫且與護照相同,或自行填寫非簡稱之英文姓名,若無護照或未填寫將由報檢學校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或查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s://www.boca.gov.tw/護照項下之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拼音參考)。
  • 報名表上身分證明文件,報檢人務必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勿以其他文件取代(如健保卡、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俾利受理報名單位審核。
  • 繳交本人最近2年1吋脫帽上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式2張(素色背景,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印之照片或生活照),照片背面請填寫就讀學校、姓名、檢定職類等資料,黏貼於報名表規定位置上。另技術士證照片將依報檢人所繳交照片掃瞄列印,若因所繳交照片瑕疵影響掃瞄品質,請自行負責。
  • 繳交各職類報名費(如附表1所示)。
  • 各分區各職類術科測試報名人數未達20人或辦理術科測試有困難者,該職類得不辦理檢定,並依規定辦理退費。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規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報檢人遇天災、事變或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參加測試時,得檢具天災、事變證明或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病)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報檢人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 報名時得報學術科全測、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學、術科全測者,不論學科成績是否通過均可參加術科測試。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 109年度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必須於報名時檢附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或及格證明影本,由參檢學校承辦人員驗證後於初審核章欄簽章,並將成績單或證明影本黏貼於報名表背面或另行依序裝訂成冊。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 申請免試學科者,請檢附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
  • 申請免試術科者,應繳驗(106、107、108、109年度)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字樣,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技撿中心網站首頁https:\\www.wdasec.gov.tw\資訊查詢\成績查詢列印)、免試術科證明或技檢中心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
  • 參加技能(藝)競賽得申請免術科測試者規定如下(如參考資料1~3):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視同一般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1)   國際技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3)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填寫術科測試勾選表職類:
  1. 【00400一般手工電銲】、【09100氬氣鎢極電銲】、【09601中式麵食加工-水調(和)麵類】及【09602中式麵食加工-發麵類】等四職類,報名時應繳交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如附件12~15)。
  2. 【15200電腦輔助立體製圖】職類報名時應繳交術科測試繪圖軟體設備需求勾選表(如附件16)及【19103印前製程-圖文組版PC】職類報名時應繳交術科測試設備勾選表(如附件17)。
  3. 報名時未檢附術科勾選表或有檢附勾選表但未勾選者,將逕由分配之術科測試辦理學校依試題、現有軟硬體設備等規定進行安排,應檢人不得異議。

二、測試日期、地點及應檢證件:

  • 學科測試日期時間為109年4月12日(星期日),上午10時至11時40分。
  • 學科測試地點由各分區召集學校於測試前1週通知參檢學校並公告於網站,座位號碼及試場配置於測試前1天下午1時公佈於各考區學校門口。
  • 術科測試日期為109年4月13日(星期一)起7月31日(星期五)止(不限假日)。
  •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由各分區召集學校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排定之,除特殊原因檢附證明外,報檢人不得要求調整測試地點。
  • 術科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場次由各分區術科測試承辦學校依規定於測試前通知報檢人。
  • 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符合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三、檢定方式:

  •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二階段完成,試題均由技檢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
  • 學科測試:採選擇題方式辦理,測試時間為100分鐘。
  • 術科測試:術科測試採用現場操作考驗方式辦理。

四、技能檢定法規、職類規範與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

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職類規範與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請逕上技檢中心網站查詢下載,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如需購買印製成冊之資料請電04-22595700轉456洽詢。

五、試題疑義、成績評定與複查:

  • 報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7日內,填列「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1),向參檢學校登記,由參檢學校彙整後,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實習處提出,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1. 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2. 報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 報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 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3週內評定完成,並由各分區召集學校寄發報檢學生成績通知單。
  • 學科測試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
  •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之評分標準規定辦理,並由各分區召集學校寄發報檢學生成績通知單。
  • 報檢人對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於接到成績通知單後10日內,持複查申請單、成績單影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參檢學校登記,由參檢學校彙整後,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實習處提出複查,逾期不予受理。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六、發證:

  • 凡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應繳交技術士證費新臺幣160元整,由技檢中心發給「中華民國丙(單一)級技術士證」。
  • 技術士證費由各參檢學校統一收齊繳交至各分區召集學校後,再解繳技檢中心
  • 技術士證製作得由技檢中心函請各分區召集學校代製並經技檢中心授權用印後轉發。

七、報檢學生重要權益說明

  • 報檢時檢附109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者,報名時可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 依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如附件2,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採報名時檢附申請書(如附件3)提出補助方式。
    1. 特定對象〔中高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具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2. 每人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僅補助單件費用。
    3.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於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相關訓練後,持有受訓證明文件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申請一次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補助,申請書如附件4)。
  • 報名後,若經複審為資格不符亦無法補正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仍會退件及退費。
  • 技檢中心106年9月13日技發字第1061301065號令公告職業安全衛生(代號90006)、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代號90007)、環境保護(代號90008)、節能減碳(代號90009)等4共用工作項目,各職類學科題庫抽題比例各項各佔5%(請至技檢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90006、90007、90008及90009下載參考使用)。
  • 技檢中心106年11月30日技發字第1061301406號令公告「食品安全衛生及營養相關職類」共用科目於相關職類(中餐烹調、西餐烹調、飲料調製、餐飲服務、食物製備、烘焙食品、食品檢驗分析、中式麵食加工、中式米食加工、肉製品加工、水產食品加工)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20%(請至技檢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90010下載參考使用)。
  • 技檢中心108年9月27日技發字第1081301000號令公告「資訊相關職類」共用科目於相關職類(電腦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網路架設、網頁設計)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丙級12題、乙級9題(請至技檢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90011下載參考使用)。

八、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測試得使用之計算器,限使用本簡章規定之型號(如附件6),未符合規定者,測試成績扣20分,並不得繼續使用;參加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時,應檢人於測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者成績扣20分。

九、其他注意事項:

  • 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應於報名時繳驗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展延註記之有效期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影本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如附件5)」,以免權益受損。持有上開文件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20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20,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者視同無需求。

另參加學科測試如需提供口唸試題服務,應於報名時一併填寫於「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如附件5)之其他需求說明項目欄,再由學校承辦單位以個案方式報請分區召集學校核定,並由分區召集學校彙整後報經技檢中心核准後,以製作錄音方式提供國語口唸試題服務,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者視同無需求

  • 109年度參加自來水管配管丙級與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者,賡續由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合併辦理檢定與考驗一試兩證,職類名稱並簡併為自來水管配管。非本國國民者成績合格者僅核發技術士證,不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一、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二、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三、冒名頂替。

四、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五、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七、其他舞弊情事。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修正條文部分,請逕至技檢中心網站參閱並詳閱簡章,以維自身權益。
  • 技檢中心已積極於全國各地開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使應檢人有更多參檢機會與管道,欲快速取得技術士證者可自行斟酌即測即評及發證辦理之時間、地點與職類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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